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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3-06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黑龙江省戏曲学校,1959年建校,1972年更名为黑龙江省艺术学校,2002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与黑龙江省文化干部学校合并组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目前是黑龙江省唯一的一所国办全日制综合性艺术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简称学校行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简称“黑艺职院”。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the arts”。学院住所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08号,官方网址为hljyzy.org.cn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尊重和保障学校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等。
  (二)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战略定位合理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在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内合理设置学校专业。
  (三)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专业(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津贴分配办法。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培养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艺术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发展舞蹈、戏曲、音乐、艺术设计等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努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专科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定期公  布教学质量报告,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评估,依法引入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开放办学。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基层学院(教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应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履行各自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后勤保障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包括学校的专业系、教学部。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事权相宜、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制定学院教师任职资格、业绩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组织实施考核和评聘工作;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拟订内设机构方案,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六)负责学院内部各类岗位人员的选聘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系(部)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任是各系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系(部)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负责对系(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系(部)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议题由系(部)党组织书记、主任协商确定。会议由系(部)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具体实施按其议事规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系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依托学校建设的各级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学校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运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应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发展水平为核心任务,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和机制。
  学校定期对教学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和审核。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比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和岗位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和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健全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帮扶救助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
  第五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其他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合力。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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